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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常會簽修控煙法意見書

发布时间:2026-07-15

擴煙草製品限制    訂執法攝錄範圍


    三常會簽修控煙法意見書


    【本報消息】立法會三常會昨日完成審議修改“控煙法”及簽署意見書。會後,主席梁孫旭、秘書梁鴻細表示,法案將於立法會全體會議作最終表決,若通過,明年一月一日正式生效,煙草標準化包裝等新規設過渡期,二八年七月一日實施。法案多項控煙措施加碼,擴大醫院、學校周邊十米室外禁煙範圍,全面禁止公共場所消費或管有電子煙,並限制尼古丁袋、草本煙、水煙壺等新型煙草製品,違規攜帶出入境罰款由四千元上調至一萬元。


    擴大室外禁煙範圍

    梁孫旭、梁鴻細表示,委員會認同及支持修改《第五 / 二○一一號法律〈預防及控制吸煙制度〉》法案的政策方向及相關措施,並就落實有關措施提出多項建議。

    在擴大室外禁煙範圍方面,法案建議在距離醫院、衛生中心、小學及中學校等場所的出入口少於十米的範圍內禁煙,具體將參照目前巴士站的模式執行,範圍由主管實體適當劃定。

    法案規定在禁止吸煙或例外允許吸煙的供集體使用地點,以及在任何供集體使用的室外範圍禁止消費或管有電子煙。鑒於法案最初文本對電子煙的定義較寬泛,可能涵蓋其他醫療用途的產品,為準確落實政府的控煙政策,法案新文本接納委員會建議,完善電子煙等多項定義,以免法律適用上產生歧義。

    同時,為防止新興吸煙產品在澳門市場擴大及形成消費規模,法案在原有禁止製造和流通電子煙的基礎上,建議亦禁止草本煙、水煙壺及尼古丁製品的製造、分銷、銷售、進口和出口,以及攜帶該等產品出入境。此外,經與委員會討論後,特區政府為加強阻嚇性,建議將自然人攜帶上述新興吸煙產品出入境的行為由現時的四千元提高至一萬元罰款,委員會對此表示贊同。

    法案最初文本建議,衛生局的監察人員在依法進行監察行動中可攝錄影像及聲音,尤其是處於危險、緊急或擾亂公共秩序的情況下。經與委員會討論後,法案新文本進一步明確衛生局監察人員使用攝錄機的目的、適用前提及使用範圍。新文本規定,衛生局監察人員為保障依法執行職務時的人身安全,在處於危險、緊急或擾亂公共秩序等類似情況下,可使用隨身攝錄機,但有關資料不會作為檢控違法吸煙行為的證據。

    調整雪茄包裝警示

    另外,針對業界關注的雪茄及小雪茄包裝警示比例,梁孫旭稱,當局平衡健康管控與行業訴求,由原本建議至少佔其中一個最大表面七成面積及另一最大表面全部面積,調整為佔兩個最大表面各七成。

資訊來源:澳門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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